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大旺与刘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旺,刘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5141号原告陈大旺,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阳,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旺与被告刘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旺撤回对被告刘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大旺承担。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