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立杰与张景、张景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杰,张景,张景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472-1号原告刘立杰,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欣安、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住定州市。被告张景虎,住定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贺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杰与被告张景,张景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杰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刘立杰负担。审 判 长 王秋景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双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