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庆与被执行人杨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庆,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庆,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杨阳,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彦庆与被执行人杨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王清江助理审判员 孙德重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