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桂琴与被执行人孙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琴,孙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崔桂琴,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麻山区中心委9组。被申请执行人孙志秀,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矿办委。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梨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崔桂琴申请被执行人孙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志秀在外地,无可供财产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卜奎林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