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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晓平与吴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平,吴朝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07号原告王晓平,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朝明,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平与被告吴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已收到被告应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