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海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恩良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恩良,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2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恩良。委托代理人:李良鸿,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艳,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密渡桥路*号浙商时代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协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隽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号。代表人:余海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恩良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恩良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恩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恩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310元,由上诉人林恩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