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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宾与被执行人赵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宾,赵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徐宾。被执行人赵晶涛。申请执行人徐宾与被执行人赵晶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王清江助理审判员  孙德重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