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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勇、丁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勇,丁平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60号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龚勇,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丁平香,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勇、丁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庆育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