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岳海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证件号码132529196101292013。被执行人岳海军。王军申请执行[岳海军物权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5)怀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