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娟申请执行李兴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李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XX街XX路。被执行人李兴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XX街XX路XX-X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