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志学与王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学,王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2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学,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王国明,住所地五常市。王志学与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志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王国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