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许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执字第478号罪犯许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地址为阳泉市。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矿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猛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按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累计获监狱表扬3个,嘉奖3个,余16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猛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3个,嘉奖3个,余16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许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猛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邓飞审 判 员 刘乙龙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