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5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邝丽知与刘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丽知,刘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5145号原告邝丽知,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阳,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丽知与被告刘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丽知撤回对被告刘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邝丽知承担。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