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谢冰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冰清,王常玉,范美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谢冰清。被执行人王常玉。被执行人范美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冰清与被执行人王常玉、范美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栖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