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晓彬与余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彬,余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彬,男,回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余春华,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张晓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春华支付欠款20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以分期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方式使债权得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韶文审 判 员 王立博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