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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与魏英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魏英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754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与北凯旋路交汇处东行800米道北,法定代表人杜一宝。被告魏英贤,女,90岁,1925年4月25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五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英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