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宇欣与被执行人苏阳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宇欣,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苏宇欣被执行人:苏阳申请执行人苏宇欣与被执行人苏阳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