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晨炜诉张靖梅、张靖宏、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炜,张靖梅,张靖宏,郝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139号原告赵晨炜(又名:赵晨伟),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张靖梅,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张靖宏(又名:张靖红),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郝建军,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富裕,男,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炜诉被告张靖梅、张靖宏、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晨炜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取3650元,保全费20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