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曾丹田与刘建国、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丹田,刘建国,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丹田。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国。一审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转盘南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欧阳水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曾丹田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国及一审被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丹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邵震宇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