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5310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欣,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