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郑家芳与芜湖市友纳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机电学校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友纳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家芳,芜湖机电学校,窦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友纳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念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家芳。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芜湖机电学校。法定代表人:窦念静。一审被告:窦念静。上诉人芜湖市友纳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友纳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家芳、一审被告芜湖机电学校、窦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窦念静本人并作为友纳特公司、芜湖机电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郑家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47976元,退还芜湖市友纳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王 文 友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李 晓 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璐(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