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宁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宁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鞠连波,主任。被执行人:宁文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宁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农民督字第138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文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持本通知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