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敏与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敏,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施敏。被执行人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和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施敏与被执行人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吴家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资产都在评估拍卖中,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远安执字第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