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贵港市华文物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港市华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锡凤。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和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作出(2015)港北执字第8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文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执字第8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6506元、律师代理费8320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张秀仁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