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政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193号罪犯马政,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政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马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政在服刑期间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