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清雨与申秋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雨,申秋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赵清雨。委托代理人母金福,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雨与被告申秋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清雨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