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清雨与申秋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雨,申秋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赵清雨。委托代理人母金福,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雨与被告申秋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清雨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