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裴明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明伟,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941号申请人裴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明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霞名下财产0.1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强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