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任淑英与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英,宋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任淑英,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海丽,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任淑英与宋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的(2015)滑上民初字第2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海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淑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海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海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淑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海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淑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