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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长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长富,尹化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2141-3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尹长富。被告:尹化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长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元,财产保全费1995元,共计48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