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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祝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甲。诉讼代理人周红波、康迪,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祝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周红波,被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6月,祝某甲、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祝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祝某甲在外打工及陈某与婆媳关系处理不好是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原审判决认为,祝某甲与陈某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已生育一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从有利于维护双方家庭生活及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对祝某甲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祝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祝某甲负担。祝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生子的时间仓促,婚后经常吵架、打架,感情基础不好。2、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也同意与上诉人离婚,只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才反悔。3、一审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中吵闹,导致上诉人的母亲跳河身亡,给上诉人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陈某答辩称,同意祝某甲上诉的第1、2项理由,愿意与祝某甲离婚;不同意其上诉的第3项理由,因为祝某甲的母亲自杀那天,陈某正在上班,此事与陈某无关。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二审诉讼期间,虽然祝某甲与陈某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并无充足的证据表明其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判决驳回祝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祝某甲上诉主张其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祝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孟晓春审判员  夏建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