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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国萍与薛利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萍,薛利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李国萍。被告薛利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地址:魏县益民山西北角博望小区。原告李国萍诉被告薛利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国萍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萍承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