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伟军与胡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军,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周伟军。被执行人胡伟。周伟军与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尚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胡伟结欠原告周伟军货款人民币52000元,该款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底前、8月底前各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12000元,于2014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胡伟负担。该款由被告于2013年6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胡伟未给付,周伟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3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颜港北村四区24幢101室的房屋(与杨其美共有),但因该房产上设有抵押,且抵押权人已向本院另案申请执行,本案未予评估拍卖;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雪佛兰汽车一辆,但因该汽车上设有抵押且未能找到,致未能执行。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其房产和车辆因涉及他案,暂不便处理。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尚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贰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