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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69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6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陈福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琳,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2310002.0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金穗路70号之三1805房,并已裁定拍卖。由于拍卖程序需要较长时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陆铁军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