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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堂玉与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堂玉,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黄堂玉。委托代理人郭菲,系安顺市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安顺市平坝区乐平。法定代表人肖国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堂玉申请执行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安顺市平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平劳人仲裁字(2015)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堂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堂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194295.37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系歇业状态。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94295.37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94295.37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中举审判员  杨永江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应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