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平平与户县石井镇石中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平平,户县石井镇石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范平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瑛,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石井镇石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悌。本院在执行范平平与户县石井镇石中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返还宅基地使用费15000元、受理费90元、执行费1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9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保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