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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753号原告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DERRICKTAYLINGKU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旭,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锡军,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王庄。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成伟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469.50元。保全费2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范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