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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申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昱徽与胡振鹏、胡海春、刘禹彤、刘昊炎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XX,胡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XX,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湖滨教师花园*********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XX,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庆葡一路14巷6-1-3-30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XX,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庆市大同区庆葡一路14巷6-1-3-30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女,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湖滨教师花园*********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湖滨教师花园*********室。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胡XX、胡XX、刘XX、刘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XX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却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判决结果,属于判决错误;二、原判认定共同债权53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比款项系申请人个人财产;三、原判认定需要抚养胡振鹏及需要赡养胡海春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胡振鹏系胡俊峰与前妻共同生育,胡俊峰的前妻即胡振鹏的母亲是采油七厂正式职工,具有抚养胡振鹏的法定义务。而胡XX系油公司退休干部,有高额的退休金。在胡XX死亡后,申请人与胡俊峰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申请人不再有抚养胡振鹏及赡养胡海春的义务。且二审判决以“从公平角度出发”为由,将属于申请人个人的财产判决给被申请人胡海春及胡振鹏,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昱徽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由 艳审 判 员  周铁峰代理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