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小哲与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哲,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王小哲,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瑞祥楼39栋5门202号。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盛(曾用��王志胜),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乐亭镇城南集贸市场高家胡同**号。被告: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曾用名王志胜),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郑金玲,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同王志盛,系王志盛妻子。委托代理人:王秋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哲与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郑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哲及委托代理人刘卫国、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文龙、追加被告郑金玲的委托代理人王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哲���称: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当时承诺使用期限为一年。但被告并未信守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是给付少量利息,对尚欠的本金及其余利息405000元,被告总是借故推托。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月息0.25元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起的利息。被告王志盛辩称:1、被告王志盛对该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予以认可;2、被告王志盛于2013年2月14日起按月还款,每月还款7500元,截至2014年8月共还款19次,还款金额为142500元,因此,被告王志盛尚欠原告本金157500元;3、原告与被告间借款凭证未约定利息,被告同意于2014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该利息应以年利率6%予以计算,起算本金为157500元。被告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王志盛答辩意见。追加被告郑金玲辩称:同意王志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盛与追加被告郑金玲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6日,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原告王小哲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自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王志盛每月给付原告王小哲利息7500元。此后,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支付本金和利息。2015年10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及追加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月息0.25元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起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共计偿还原告本金142500元,尚欠本金157500元证据不足。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证实。本院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原告王小哲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王志盛按照月息25‰支付原告至2014年2014年8月份的利息事实存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及追加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之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郑金玲偿还原告王小哲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6日起的利息,二被告及追加被告郑金玲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38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9800元由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郑金玲负担9663元,剩余137元由原告王小哲自行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王小哲已垫付,限被告王志盛、唐山黎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郑金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哲,二被告及追加被告郑金玲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灼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