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与康金祥、康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康金祥,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乡市。负责人:颜立竖,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康金祥,系安吉递铺鑫祥纸箱厂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康伟。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金祥、康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6275.82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68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