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学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学泉之夫王某乙(已死亡)名下的川RAXX**号东风标致牌小轿车的产权过户登记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