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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胡牛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牛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3992号罪犯胡牛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牛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改正、张国平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玉丛、丁素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牛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胡牛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5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牛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杨咏涛、张勇和罪犯王胜、张冲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牛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胡牛牛犯有数种罪行且未交纳罚金,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牛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