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赵文与顾芳如、第三人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顾芳如,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赵文。被告:顾芳如。第三人: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胜街50号。法定代表人:于瑞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诉被告顾芳如、第三人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芳如、第三人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诉撤回对被告顾芳如、第三人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