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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朝朋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朝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89号被执行人许朝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被执行人许朝朋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朝朋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