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晓阳与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阳,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252号原告张晓阳,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琼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阳与被告泉州市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阳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