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聂学与张清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学,张清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539号原告聂学,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朝辉,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明明,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霞,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隋晓滨,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学与被告张清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学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