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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被告: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安天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0.00元,减半收取81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天权义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