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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海与被执行人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海,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海。被执行人:胡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海与被执行人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