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499号原告张某甲,男,1957年3月10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盖提县。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