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瑞雄与周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瑞雄,周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缪瑞雄,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周云国,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云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周云国履行支付80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4273元和案件执行费6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周云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云国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周云国的下落,依据申请执行人举证,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周云国在镇雄县娃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3××580)享有20%股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云国名下所有在镇雄县娃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除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云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周云国在镇雄县娃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已在查封处理中,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