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贵荣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535号罪犯杨贵荣,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八年三月二日、二○一○年九月九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五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贵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贵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